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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与被执行人廖佩珊、廖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俊华,廖佩珊,廖文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马俊华,女,汉族,1951年10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被执行人廖佩珊,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被执行人廖文吉,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申请执行人马俊华与被执行人廖佩珊、廖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执行人廖佩珊、廖文吉认欠申请执行人马俊华借款9900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廖佩珊、廖文吉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马俊华100000元,余款由被执行人廖佩珊、廖文吉于2014年11月起每月15日前付还申请执行人马俊华借款50000元至还清借款;还款由被执行人廖佩珊、廖文吉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马俊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潮南支行的银行账户(卡号:6212262003003651983);二、若被执行人廖佩珊、廖文吉无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马俊华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尚欠的全部借款;三、申请执行人马俊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诉讼费6850元,由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各负担一半。被执行人廖佩珊、廖文吉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廖佩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营业室有开立存款账户,本院依法裁定对上述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另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廖文吉有号牌为粤DQ00**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及个体户登记信息,廖佩珊有个体户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马俊华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马俊华表示对上述车辆及登记信息暂不采取措施,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上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