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2107号申请执行湖南省鑫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邹柏龙,男,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岳坪民初字笫00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邹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邹柏龙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柏龙的银行存款245262.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45262.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