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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太林,邹渊与唐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林,邹渊,唐祚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张太林,男,汉族,居民。原告邹渊,女,汉族,居民。被告唐祚均,男,汉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林与被告唐祚均民间借贷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5日通知原告张太林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张太林在本院确定的期间内未予缴纳,同时也未提交缓交申请,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太林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句志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