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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沙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齐朝瑾与吕建智、杨红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朝瑾,吕建智,杨红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沙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齐朝瑾,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占德,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吕建智,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被告杨红来,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朝瑾与被告吕建智、杨红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朝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朝瑾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朝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齐朝瑾负担。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冯付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朝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