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周淑花与李德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周淑花,李德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白族,学龄前儿童。诉讼代理人段家敏、杨晓艳,系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父亲、母亲。申请执行人周淑花,女,白族,现年48岁。被执行人李德明,男,汉族,现年48岁,祥云县邮政局职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绍伟。段某某、周淑花与李德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祥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从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