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路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朱坚强、吴燕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坚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路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朱坚强。被申请人朱嗣康的代理人吴燕斐(系被申请人之母),1968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26031968********),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银丰花园**幢***室。申请人朱坚强要求宣告朱嗣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嗣康,女,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管淋小区18幢304号,系申请人朱坚强之女。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朱嗣康为智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智残。现请求法院确认被申请人朱嗣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朱坚强为朱嗣康的监护人。审理中,本院委托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朱嗣康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精神医学评定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朱嗣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朱坚强为朱嗣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