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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闫冬与周建军、田秋红、三丰农牧业有限公司、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冬,周建军,田秋红,三丰农牧业有限公司,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闫冬,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兵泽,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军,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田秋红,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三丰农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军,职务经理。被告:姚波,男,34岁,汉族,运城市公安局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冬与被告周建军、田秋红、三丰农牧业有限公司、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冬于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闫冬承担。审 判 长  杨跃华审 判 员  畅清泉代理审判员  焦晓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若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