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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执民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宁波超强工艺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超强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张伟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超强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沈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超强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超强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甬余执民字第16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新波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叶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