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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永健与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健,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健,男,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仁寿县。法定代表人:赖德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刘永健与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额度为人民币31716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素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