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荣禄与被申请人刘菊榕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荣禄,刘菊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陈荣禄,男,汉族,1970年11月9日生,住长汀县。被申请人:刘菊榕,女,汉族,1971年12月3日生,住长汀县。申请人陈荣禄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菊榕丈夫卢红生所有的小车一辆采取查封的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00000元,申请人已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对被申请人刘菊榕丈夫卢红生所有的小车一辆进行查封。诉前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申请人陈荣禄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庆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广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