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镇东分社的存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法执字第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文成审判员 吴 战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永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