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佘安忠与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安忠,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佘安忠被执行人:刘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英在永修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224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零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正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