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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铁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铁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65号罪犯赵铁华,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赤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铁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46597.19元。宣判后,被告人赵铁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8)内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赵铁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46597.19元(已赔付)。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赵铁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赵铁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铁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平均为90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缝球、缝纫劳动中,获奖金400.51元,创产值13437.68元。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49.3分,记功四次。二O一二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赵铁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铁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