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兴犯盗窃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2014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1日(2014)西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超文审判员 马文辉审判员 李肖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毅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