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光锦与杨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锦,杨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570号原告王光锦,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维林,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荣,男,汉族,1982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原告王光锦诉与被告杨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万荣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光锦诉称,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以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先后借款6笔,借款金额共计3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6%/月,每笔借款被告均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对相应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被告虽按约清息至2014年1月1日,但对借款本金经原告催促后未予偿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0000元,并承担逾期违约金31000元。被告杨万荣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光锦系民生小额贷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4月17日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被告以其在新疆修建的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六次,金额共计310000元。其中,2012年4月17日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3年4月26日借款20000元,2013年5月6日借款20000元,2013年7月4日借款50000元,2013年7月15日借款20000元,此4笔借款借款期限均为2个月;2013年12月1日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每次借款,被告均与原告签订由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6%/月,逾期还款按照逾期天数收取1%的违约金。上述6笔借款算至2014年1月1日的利息被告均已给付原告,但借款本金被告未予偿还。2014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10000元,并承当违约金31000元。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杨万荣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告杨万荣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公告期内被告杨万荣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万荣因经营向原告王光锦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约定的借款还款日期均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杨万荣偿还借款3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1000元的请求,虽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但原告要求被告实际承担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万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其放弃质证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万荣偿还原告王光锦借款31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1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6415元,由被告杨万荣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上述借款一并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内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审判长 桑建明审判员 胡晓枫审判员 赵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