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卓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23号311、322号。法定代表人田金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与新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茂军,董事长。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兰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金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