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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与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潍城民初字第37号原告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英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富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民委员会。原告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诉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富强到庭,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原告承建了被告村内道路修建等工程,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并已交付被告使用多年。但被告没有及时付款,至今尚欠路面工程款及路牙石共计103181.59元。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欠款103181.59元及利息。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28日,潍坊市潍城区北关镇小庄子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出具证明条两份,内容分别为“证明条兹有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给我村修路,楚步结算,余欠款捌万叁千零柒拾叁元壹角壹分,工程质量,保修壹年。潍坊市潍城区北关镇小庄子村民委员会”“证明条收到寿光市公路工程公司路牙石2139.2米,每米9.4,计款贰万零壹佰零捌元肆角捌分潍坊市潍城区北关镇小庄子村民委员会”。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小庄子村划归南关街办,更名为“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2014年1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3181.5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北关镇小庄子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的两份证明,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民委员会作为潍坊市潍城区北关镇小庄子村民委员会的承继单位,应及时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潍坊市潍城区南关街办小庄子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欠款103181.59元,并自2014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上述欠款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晓莉人民陪审员  于其和人民陪审员  高金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