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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曹赛虎与王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赛虎,王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曹赛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雄,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曹赛虎与王海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海雄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6228482946233280165、26050500460031154、26050500460164310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500元(案款已全部兑现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8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申请执行的30500元案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