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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赵小富与郭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富,郭加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赵小富。委托代理人袁华英,上海市建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富与被告郭加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富于2015年1月19日撤回对被告郭加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富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富撤回对被告郭加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6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856元,由原告赵小富负担。审 判 长  莫志林审 判 员  卢秋明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璐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