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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学虎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诉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学虎。委托代理人程××,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请求撤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津国土房津南发(2014)274号《不予登记通知书》,要求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2002)二中执字第(1132-1138)-1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为上诉人办理天津市津南区津沽公路洪泥河桥东南土地(地号7-024)的使用权登记手续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南行初裁字第17号行政裁定,以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对朱学虎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朱学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裁字第17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 判 长  袁连勇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鑫速 录 员  崔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