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窦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575-1号申请执行人窦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申请执行人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彬民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张某某给付窦某某32600元及诉讼费32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积极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窦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其拒不积极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张某某之妻万某某在彬县某某��行永乐支行有存款。2015年1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之妻万某某存款33309元执行案款,执行受理费389元由张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窦某某已领取案款3292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彬民初字第00453的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