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督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邓明飞申请支付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邓明飞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077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董事长。被申请人:邓明飞,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2011年6月30日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证明被申请人邓明飞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30000元,年利率14.4%,期限三年,并约定逾期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利率计收罚息。被申请人邓明飞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要求被申请人邓明飞给付贷款本金13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1月13日的利息7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邓明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3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1月13日的利息70000元,合计200000元。申请费1440元,由被申请人邓明飞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