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城民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翟某某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城民初字第01544号原告翟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元,由翟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