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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高宇川与唐光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川,唐光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高宇川,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光万,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宇川诉被告唐光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吉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宇川,被告唐光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宇川诉称:从2013年8月开始,原告向被告出售通威牌鱼饲料。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对双方交易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鱼饲料款为3068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在欠条中载明:“今欠到龙集邮政所高宇川通威鱼饲料款,共计:30680元,大写(叁万零陆佰捌拾元整)。欠款人:唐光万。发货人:高宇川。2015年1月12日。附:该饲料自2013年8月到2014年3月份共计16吨饲料,先后还款剩余30680元至今未还完”。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鱼饲料款3068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84元。被告唐光万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确无履行能力。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8月开始,原告向被告提供通威牌鱼饲料用于被告养鱼,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时间未约定。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对交易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鱼饲料款3068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在欠条中载明:“今欠到龙集邮政所高宇川通威鱼饲料款,共计:30680元,大写(叁万零陆佰捌拾元整)。欠款人:唐光万。发货人:高宇川。2015年1月12日。附:该饲料自2013年8月到2014年3月份共计16吨饲料,先后还款剩余30680元至今未还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未履行给付原告30680元鱼饲料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0680元鱼饲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光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高宇川货款30680元。如果被告唐光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84元,实际收取284元,由被告唐光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之金额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