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执行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玲与罗健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罗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周玲,女,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罗健强,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玲与被执行人罗健强追偿权纠纷(2012)汀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委托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6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