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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费凤和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费凤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07号罪犯费凤和,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大洼县人,小学文化。1992年7月28日因盗窃罪被沈阳市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0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1)赤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费凤和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1年11月19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八月六日作出(2004)内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费凤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改为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分别作出(2005)赤刑执字第275号、(2006)赤刑执字第654号、(2008)赤刑执字第510号、(2009)赤刑执字第307号、(2011)赤刑执字第649号、(2013)赤刑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费凤和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费凤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费凤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小型变压器维修劳动中,共创造产值30041.19元,获奖金1924.3元,自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累计获计分考核分516.23分,获记功六次。获得2012年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和2012年度监狱管理局局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费凤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凤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4年8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