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梅与王文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佟瑶,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永,男,1968年4月3日出生。上诉人李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文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王 黎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