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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梅与王文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女,1971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佟瑶,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永,男,1968年4月3日出生。上诉人李梅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文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梅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忠代理审判员 王 黎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