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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一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刘某妨害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刘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一初字第00223号原告宋某某,女,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县义州镇振兴街.被告刘某,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