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3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上海惠天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惠天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谢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3157-1号原告上海惠天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399号12幢10层。法定代表人程静,董事长。被告谢克,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上海惠天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不能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简松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依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