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显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显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委托代理人:刘畅,女,198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刘显莹,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显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鞍山市盈超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盈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55999.06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55999.06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200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1150元,故总计应退还1175元)。审 判 员 徐少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靖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