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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飞与白振平、任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白振平,任吊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李飞,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现住陕西省。被告白振平,男,1982年3月3日出生,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任吊娥,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与被告白振平、任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白振平和任吊娥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北段9333708号房屋一套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杰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白振平和任吊娥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滨河路北段9333708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