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民三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曾用名郭某甲)。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徐兴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思静代理审判员  王艳英代理审判员  王瑞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