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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贾延辉名誉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巿。法定代表人孙元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湘东,广西论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延辉,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巿,住钦州市。本院在执行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贾延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贾延辉连续二天在《钦州日报》刊登向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公告,以消除影响,恢复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并担案件受理费100元,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与贾延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延辉已连续二天在《钦州日报》刊登了向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公告,消除了影响,恢复了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誉,并支付了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永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得到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钦北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陈凤富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