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赵凤海、赵航与吴泽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海,赵航,吴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赵凤海。申请执行人赵航。被执行人吴泽群。申请执行人赵凤海、赵航与被执行人吴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凤海、赵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泽群的银行账户,发现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宜都执字第000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王朝玉审判员 张春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