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知)初字第14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知)初字第1467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红宾,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焦艳丽(系康红宾配偶),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6号。法定代表人金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旭,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红宾、北京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贺颖超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韩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