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顾利海与马丕正、苏州小肯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利海,马丕正,苏州小肯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370号原告顾利海。委托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卫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丕正。被告苏州小肯诺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永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春兰,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良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利海与被告马丕正、苏州小肯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肯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利海的委托代理人谈永生、被告小肯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春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丕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利海诉称,2011年2月15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后只归还了1万元及部分利息。原告于2012年2月15日让两被告出具借条,对剩余的39万元借款重新约定了借款期限,即从2012年2月15日至2013年2月15日。后被告马丕正分别于2013年5月、6月、9月分三次归还了15万元,还剩24万元未予归还。原告一直催讨,两被告迟迟不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4万元,支付利息暂计25138元(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2013年5月23日;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2013年6月7日;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2013年9月23日;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5.6%暂计算至2014年9月22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马丕正未作答辩。被告小肯诺公司辩称,借条虽然盖有被告小肯诺公司的公章,但事实上在借条出具后,原告并未向被告小肯诺公司履行借条确定的借款支付义务。因此,被告小肯诺公司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6日,原告顾利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马丕正账户转账40万元。2012年2月15日,被告马丕正、小肯诺公司向原告顾利海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顾利海借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正,借款期限2012年2月15日-2013年2月15日止”。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马丕正原系被告小肯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马丕正、小肯诺公司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后,归还了1万元本金和5000元左右的利息,对剩余借款39万元于2012年2月15日重新出具了借条;被告马丕正分别于2013年5月23日、6月7日、9月23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各5万元,合计15万元,剩余借款本金24万元未能归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顾利海与被告马丕正、小肯诺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4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已向被告马丕正转账40万元借款,后被告马丕正、小肯诺公司就剩余借款本金39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对借款事实经过的陈述并无不合理之处,被告小肯诺公司认为其没有收到借款,因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与事实不符,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年利率5.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丕正、苏州小肯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顾利海借款24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5.6%,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6日计算至2013年5月22日,以3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3日计算至2013年6月6日,以2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7日计算至2013年9月22日,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8元,由被告马丕正、苏州小肯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丕正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秦怀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