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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056号原告:潘某某,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余某某,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磊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