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罗家福与张开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家福,张开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罗家福,男,1967年8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被执行人:张开苹,女,1973年3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广汉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罗家福申请执行张开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住宅房一套,该套房屋应属基本住房。现因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所查封的房屋无法进行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4)广汉民初字第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和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