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1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中国石油化工某建设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