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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辛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迟秀芳与蓬莱市第二人民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秀芳,蓬莱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辛民初字第464号原告迟秀芳,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蓬莱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荆永正,任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委托代理人曲洪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迟秀芳与被告蓬莱市第二人民医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迟秀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秀芳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合法处置,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富乐人民陪审员  范吉伟人民陪审员  李永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