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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石某、马某甲与马某甲、马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77号原告石某,农民。被告马某甲,农民。被告马某乙,农民。被告马某丙(马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边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