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蒋位信与蒋蔚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位信,蒋蔚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蒋位信。被执行人蒋蔚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位信与被执行人蒋位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蔚仁自动履行了(2014)施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中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内容,即蒋蔚仁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600元及管理、修缮房屋费用人民币22000元,共计人民币52600元给蒋位信。蒋位信自动返还房屋给张自珍(系被申请人母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执字第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楼执行员 徐春永执行员 杨雅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