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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安菊霞与胡居健、陈应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菊霞,胡居健,陈应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38号原告:安菊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胡居健,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陈应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菊霞诉被告胡居健、陈应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胡居健外出务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