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安菊霞与胡居健、陈应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菊霞,胡居健,陈应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38号原告:安菊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胡居健,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陈应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菊霞诉被告胡居健、陈应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胡居健外出务工,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