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华永与王龙闯、王龙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34-1号申请执行人:王华永。委托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龙闯。被执行人:王龙春。王华永诉被告王龙闯、王龙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龙闯与唐海华(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龙春与王萍(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王龙闯、王龙春所欠的款项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现查被执行人王龙闯及其配偶唐海华、被执行人王龙春及其配偶王萍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龙闯及其配偶唐海华、被执行人王龙春及其配偶王萍的银行存款7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