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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01668号原告:黄某,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卢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无法联系,故原告黄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江 瑞审 判 员  毛方建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