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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荣与曾德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曾德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13号��告张荣,农民。被告曾德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