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执字第0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银行长沙分行与陈鲁滨、陈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银行长沙分行,陈鲁滨,陈曦,禹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19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银行长沙分行被执行人陈鲁滨被执行人陈曦被执行人禹彩云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2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佘玉萍(已去世)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325号碧桂园荷韵水轩7号房屋已抵押给申请人,三被执行人系该房的继承人,抵押效力及于三被执行人。但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佘玉萍名下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大道325号碧桂园荷韵水轩7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