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岫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松与徐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华,于海洋,荀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华,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于海洋,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执行人:荀凤强,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张伟华与被执行人于海洋、荀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3)鞍岫民镇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车辆冻结,等待进一步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岫执字第7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