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郑才兴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才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6号罪犯郑才兴,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才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郑才兴等二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7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郑才兴余刑长,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才兴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