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德桂雄与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桂雄,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桂雄,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亚兵,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徽消防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左外分钟寺倪庄甲6号。法定代表人杜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杰,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上诉人德桂雄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德桂雄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德桂雄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桂雄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德桂雄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德桂雄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 石 关注公众号“”